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文化部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得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組織設置及流程,另以要點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文化部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時可以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提到其組織設置及流程由另外的要點來訂定。根據最新的資料,《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沒有具體的內容,因此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資料可以提供。此外,我們還需要參考要點文件才能提供更詳細的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