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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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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得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組織設置及流程,另以要點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文化部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時可以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提到其組織設置及流程由另外的要點來訂定。根據最新的資料,《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沒有具體的內容,因此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資料可以提供。此外,我們還需要參考要點文件才能提供更詳細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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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文化部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得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組織設置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