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 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 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