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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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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 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 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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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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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