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借用之圖像,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或出租使用,違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信息,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未經中心同意,借用圖像的人不得私自進行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或出租使用。違反此規定的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直接的法規參考來支持或解釋該條款。該條款是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在其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中所訂定的規定。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