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申請借用之圖像,如係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底片件數或圖像數計價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第9條規定了借用圖像的收費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借用的圖像是連作或組合作品,則應以實際拍攝的底片數或圖像數來計算收費。根據這個原則,收費的計算依據是實際的底片件數或圖像數量。具體的收費標準和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條法規的相關解釋或指引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