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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2.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3.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4. 移接事項尚未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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