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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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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清冊。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機關首長在移交時應該準備的清冊項目有八項,分別為: 1. 印信清冊:列明機關所使用的各類印信。 2. 員工名冊:清冊中應列明機關所有的員工姓名。 3. 會計報告:清冊中應列明機關當期的會計報告,用於檢驗機關的財務狀況。 4.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清冊中應列明機關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情況,並附上移交當日的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果證明單上的結存金額與移交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應附上差額解釋表。 5. 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清冊中應列明機關尚未處理完畢的重要案件。 6. 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清冊中應列明機關當年度的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以及相應的進度表。 7. 財物事務清冊:清冊中應列明機關的財物事務情況,例如設備、車輛等。 8. 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清冊中應列明其他與本機關業務相關且應進行移交的事項。 以下以有關第4條第2項員工名冊為例,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機關首長交代應辦事項及移交資料時須備辦事項」規定,每位員工名冊應包含姓名、職稱、身分證字號等資訊,用於確保移交的員工資料完整正確。 參考資料: 內政部「機關首長交代應辦事項及移交資料時須備辦事項」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p4/0823_taishin_yehshou_yiy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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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