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的第11條,如果參賽者有以下情事之一,主辦單位可以不予獎勵、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並且可以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獎牌、獎座及獎金: 1. 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資料。 2. 作品侵害他人權利。 3. 違反前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而根據該條的第2項,如果主辦單位依照上述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該參賽者在撤銷之日起的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傳藝金曲獎的各類獎項。 在上述問題中並未提及任何傳藝金曲獎的情況,因此無法直接運用上述的法條與參考資料進行回答。請提供相關的問題內容以便進一步解答。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法令名詞
-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