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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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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獎牌、獎座及獎金。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作品侵害他人權利。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2. 2.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傳藝金曲獎之各類獎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的第11條,如果參賽者有以下情事之一,主辦單位可以不予獎勵、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並且可以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獎牌、獎座及獎金: 1. 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資料。 2. 作品侵害他人權利。 3. 違反前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而根據該條的第2項,如果主辦單位依照上述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該參賽者在撤銷之日起的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傳藝金曲獎的各類獎項。 在上述問題中並未提及任何傳藝金曲獎的情況,因此無法直接運用上述的法條與參考資料進行回答。請提供相關的問題內容以便進一步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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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