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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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暨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一、除戲曲表演類之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得以個人名義報名參賽外,其餘各獎項報名參賽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 二、戲曲表演類之個人獎項,僅得就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擇一報名參賽。 三、同一件作品不得重複報名參賽;每張專輯報名單一獎項不得超過三首。 四、同一張專輯應就傳藝金曲或流行金曲之獎勵擇一,不得重複報名參賽。 五、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如為團體,應以指揮或團長為代表,無指揮或團長者,應指定一人為代表。 六、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應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傳藝金曲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為任何方式之非營利使用。 八、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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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10條,各獎項報名參賽者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報名參賽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除戲曲表演類之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可以以個人名義報名參賽外。 2. 戲曲表演類之個人獎項只能選擇報名參賽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或年度最佳演員獎其中一個獎項。 3. 同一件作品不得重複報名參賽,每張專輯報名單一獎項不得超過三首。 4. 同一張專輯只能選擇報名參賽傳藝金曲獎或流行金曲獎其中一個獎項,不得重複報名參賽。 5. 若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有兩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若為團體,則以指揮或團長為代表,若無指揮或團長,應指定一人為代表。 6. 報名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應事先取得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 7. 報名參賽者應同意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自傳藝金曲獎頒獎典禮之日起,永久地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報名表內容用於非營利方式的使用。 8. 其他本部規定事項。 根據該法規,參賽者需確保作品的著作權合法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同意報名作品在非營利使用方面的授權。其中,若參賽作品有兩人以上共同創作,需共同列名為參賽者,並以指揮或團長代表團體。同時,參賽者還需遵守主辦單位的其他規定。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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