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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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名參賽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其他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 2.文件或資料未符合前條及前項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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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9條的規定,報名參賽者需要在公告的受理期間內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 報名表 2. 參賽作品 3. 其他根據本部規定應該提供的文件和資料 如果提交的文件或資料不符合前述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本部可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給予限期補正,在期限屆滿後仍未完全補正的話,將不予受理。 作為參考資料,可參考傳藝金曲獎官方網站或相關官方文件,如官方公告、報名指南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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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