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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名參賽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其他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2. 文件或資料未符合前條及前項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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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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