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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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8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特別獎的推薦提名產生的方式,可以由評審委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民以書面形式提名被推薦者的姓名和事蹟來進行。第二項規定當特別獎得獎者公布後,如果有特殊事由,可以在頒獎之前由傳藝金曲獎辦法負責單位和評審委員進行追加提名,並經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可以增加特別獎的得獎名額。 參考資料: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最新版)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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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