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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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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別獎之推薦提名,由評審委員、依法設立登記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民以書面載明被推薦者姓名、事蹟為之。
  2. 2.特別獎得獎者公布後,如因特殊事由,得於頒獎前,由本部及評審委員追加提名,經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增加得獎名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8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特別獎的推薦提名產生的方式,可以由評審委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民以書面形式提名被推薦者的姓名和事蹟來進行。第二項規定當特別獎得獎者公布後,如果有特殊事由,可以在頒獎之前由傳藝金曲獎辦法負責單位和評審委員進行追加提名,並經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可以增加特別獎的得獎名額。 參考資料: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最新版)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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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特別獎之推薦提名,由評審委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民以書面載明被推薦者姓名、事蹟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