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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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傳統音樂:指內容為下列音樂之一者: (一)民族音樂:指我國民族音樂之器樂曲或歌曲,或根據傳統音樂創編之作品,如現代國樂、絲竹樂、吹打樂、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各民族之傳統音樂。 (二)說唱曲藝:指以表現民間各地結合說與唱的作品,如相聲、鼓曲、評書、竹板快書等說唱藝術。 (三)傳統歌樂:指個人或團體以傳統詮釋方式演唱傳統歌曲,如原住民及客家歌謠與福佬民歌等演唱之作品。 二、藝術音樂:指內容為下列音樂之一者: (一)以西洋樂器演唱、演奏當代作品或西洋經典曲目之音樂。 (二)以絲竹樂器或西洋樂器與絲竹樂器之混合編制,演唱、演奏非傳統音樂曲目、以藝術原創性為訴求之當代音樂。 三、跨界音樂:指風格與表現方式介於藝術音樂、流行音樂、傳統音樂或現代音樂之間,融合科技音樂等不同音樂之素材與技法進行創作或改編之音樂。 四、作曲:指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具原創性之完整作品,為第一次錄製成歌(樂)曲,含器樂(為我國傳統樂器、西洋樂器等各種樂器所作之獨奏或合奏曲)、聲樂(獨唱、合唱或大型作品)等各類作品。 五、作詞:指以原創性、自創性之歌詞為主,且為第一次錄製成歌曲。 六、編曲:指為原創性音樂作品注入新生命之編作,既能呈現原創音樂及傳統音樂之特質,又能賦予藝術性和時代性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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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詞彙,以下進行釋義: 一、傳統音樂:指包括民族音樂、說唱曲藝和傳統歌樂三種類型的音樂。 (一) 民族音樂:指台灣民族音樂中的器樂曲或歌曲,或是根據傳統音樂創作的現代國樂、絲竹樂、吹打樂和其他各民族的傳統音樂。 (二) 說唱曲藝:指以表現說故事和唱歌結合的方式創作的音樂作品,例如相聲、鼓曲、評書、竹板快書等說唱藝術。 (三) 傳統歌樂:指以傳統詮釋方式演唱的個人或團體傳統歌曲,例如原住民和客家歌謠以及福佬民歌等。 二、藝術音樂:指以西洋樂器演唱或演奏當代作品或西洋經典音樂曲目的音樂。 (一) 以西洋樂器演唱、演奏當代作品或西洋經典曲目之音樂。 (二) 以絲竹樂器或西洋樂器與絲竹樂器混合編制的音樂,演唱或演奏非傳統音樂曲目,並且以藝術原創性為主要訴求。 三、跨界音樂:指音樂風格和表現方式介於藝術音樂、流行音樂、傳統音樂或現代音樂之間,融合了科技音樂等不同音樂素材和技法進行創作或改編的音樂。 四、作曲:指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具有原創性且完整的作品,並且是第一次錄製成歌曲或樂曲,包括器樂和聲樂等不同類型的作品。 五、作詞:指以原創性和自創性的歌詞為主,並且是第一次錄製成歌曲。 六、編曲:指對原創性音樂作品進行編曲,賦予其新的生命,既能呈現原創音樂和傳統音樂的特質,又能賦予作品藝術性和時代性。 以上釋義參考了文化部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及其相關解釋文件,其中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可參見文化部網站(https://www.moc.gov.tw)。
- 原住民名詞
- 非名詞
- 原創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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