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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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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戲曲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戲曲表演藝術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前項事業及團體,為依法
設立登記
或立案之
法人
、團體或行號;前項人員及個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限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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