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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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3條,此法規定了獎勵的對象,包括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戲曲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從業人員、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戲曲表演藝術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皆可符合資格,而此規定並無限制國籍。 舉例: 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的團體或個人,可以是一家出版社或一位出版社經理,只要其在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領域有顯著的貢獻,就符合獎勵的條件。 戲曲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是一個由多位演員組成的傳統戲曲表演團隊,只要其在戲曲表演領域有卓越的表現,就符合獎勵的條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否則參與傳藝金曲獎的人員及個人沒有國籍的限制,也就是說無論是台灣國籍還是其他國籍的人都可以參與並符合獎勵的資格。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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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