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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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為評審委員,組成傳藝金曲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辦理評審。其評審基準如下: 一、表現技巧。 二、製作水準。 三、內容創意。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 2.評審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 3.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就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如有利益衝突及法令規定迴避之情形者,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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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法條,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5條中的規定如下: 1. 根據文化部的規定,文化部可以聘請專業人員作為評審委員,組成傳藝金曲獎評審會來進行評審。評審的基準主要有四個方面,包括表現技巧、製作水準、內容創意以及其他由文化部規定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評審基準將被用來評估參賽作品。 2. 評審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並且必須獲得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可做出決議。 3. 評審委員應該公正地履行他們的職責,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如果評審委員存在利益衝突或根據法規需要回避的情況,則應該回避參與評審。 參考資料: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文化部,2021年2月21日修訂。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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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