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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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別獎:得獎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其他獎項: (一)出版類 1.專輯獎包括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音出版獎及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個人獎 (1)最佳創作獎:依參賽作品之作曲、作詞、編曲類別創作者得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至三名,各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最佳詮釋獎:依參賽作品之演奏、演唱、指揮及其他類別詮釋者得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至三名,各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最佳專輯製作人獎及最佳錄音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戲曲表演類 1.最佳團體年度演出獎: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原則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得獎者為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者,不占上述名額,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不頒發獎金。 (三)前目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之入圍、得獎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特別獎以評選一名為原則,並得從缺。其他獎項入圍名額,本部得依評審會評審意見,為增加、減少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之最優者評選,依前項規定外,並得從缺。
- 2.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並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團體創作者,頒發該團體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 3.入圍及得獎者拒領獎牌或獎座,視同棄權,本部應不頒發獎牌、獎座及獎金,得獎名單亦不遞補;共同得獎者之一拒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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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獎項的獎勵方式如下: 1. 特別獎:得獎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 其他獎項: (一) 出版類 - 專輯獎:包括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音出版獎及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各獎項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其中最優得獎者獲得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個人獎: - 最佳創作獎:依參賽作品的作曲、作詞、編曲類別創作者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其中最優得獎者獲得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最佳詮釋獎:依參賽作品的演奏、演唱、指揮及其他類別詮釋者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其中最優得獎者獲得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最佳專輯製作人獎及最佳錄音獎: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其中最優得獎者獲得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戲曲表演類 - 最佳團體年度演出獎: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其中最優得獎者獲得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 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其中最優得獎者獲得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若得獎者為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者,不占上述名額,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不頒發獎金。 - 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之入圍、得獎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此外,特別獎以評選一名為原則,但也可以從缺。其他獎項的入圍名額,本部可以根據評審意見增加、減少或從缺。對於入圍後的最優得獎者的評選,除了前面的規定外,也可以從缺。 如果入圍或得獎作品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創作者,應頒發入圍獎牌或獎座各一面,並由他們自行決定獎金的分配。如果入圍或得獎作品是由團體創作者完成的,則頒發該團體的入圍獎牌或獎座。 若入圍或得獎者拒領獎牌或獎座,視為棄權,本部不頒發獎牌、獎座及獎金。對於共同得獎者中有一人拒領的情況亦同樣處理。 以上是根據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第6條所進行的逐條釋義。這些解釋是基於該法規的內容,其中包括每個獎項的名稱、入圍作品的數量、最優得獎者的獎項和獎金等。我所參考的資料主要來自文化部的官方網站,該網站提供了該法規的最新版本和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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