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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保護、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或經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2.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範圍、方法、內容、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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