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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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博物館認證之項目及其指標如下: 一、管理:博物館管理各項工作之評估;其指標涵蓋使命與策略規劃、組織管理、財務管理及設施管理等。 二、收藏:博物館收藏管理之評估;其指標涵蓋典藏方針、藏品管理、保存維護及藏品運用等。 三、展示:博物館之展示,須能傳達博物館價值,並發揮教育效益;其指標涵蓋展覽政策及展覽計畫等。 四、研究:博物館之研究工作與館員進修計畫,須能支援及深化博物館管理、蒐藏、展示、教育與公眾服務等各項工作;其指標涵蓋研究調查及館員進修等。 五、教育:博物館之教育工作,須能善用博物館與社會資源,並提供多元豐富的服務;其指標涵蓋教育政策及教育活動計畫等。 六、公共服務:博物館之公共服務,須能充分發揮博物館功能,並拓展博物館影響力;其指標涵蓋資訊公開、觀眾服務、社群建構及公眾參與等。
- 2.前項認證指標之內涵、評分說明及認證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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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11條主要規定了博物館認證的項目及其指標。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博物館認證之項目及其指標如下: - 管理:評估博物館管理工作的能力,包括使命與策略規劃、組織管理、財務管理和設施管理等方面。 - 收藏:評估博物館收藏管理能力,包括典藏方針、藏品管理、保存維護和藏品運用等方面。 - 展示:評估博物館展示能力,包括展覽政策和展覽計畫等方面,以傳達博物館價值並發揮教育效益。 - 研究:評估博物館的研究工作和館員進修計畫,支援和深化博物館的管理、蒐藏、展示、教育和公眾服務等工作。 - 教育:評估博物館的教育工作,善用博物館和社會資源,提供多元豐富的服務。 - 公共服務:評估博物館的公共服務,充分發揮博物館的功能,拓展博物館的影響力,包括資訊公開、觀眾服務、社群建構和公眾參與等方面。 2. 該條款進一步提到,前述認證指標的內涵、評分說明和認證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認證實施前一年度公告。具體的評分標準和認證流程會在公告中提供。 此外,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資料,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認證名詞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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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