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兼任或指定之。
- 2.委員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會計、政府機關代表及受評鑑館所相關領域等專家學者擔任。
- 3.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前條第一款之審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5.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6.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3條的規定,評鑑會的委員人數範圍為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兼任或指定。委員主要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會計、政府機關代表以及受評鑑館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委員在審議事項時應親自出席會議,且在第一款審議事項時,出席委員的比例應為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並且在出席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達成共識時,始得決議。如果委員職位出缺,應予補聘,補聘的任期至原委員任期結束的日期為止。另外,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參考資料: -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2)
- 主管機關名詞
-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