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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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博物館營運與管理。 二、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專業範疇。 三、其他符合本法精神相關政策之推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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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5條列舉了評鑑的項目,包括博物館的營運與管理、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專業範疇,以及其他符合本法精神相關政策之推動重點。 根據文中提到的資料,上訴人是博物館的副研究員,並提出了其在展示經營事項、博物館學領域的學術專長。該項目與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5條中的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專業範疇相關。這可以作為一個範例來說明上訴人提出的專業範疇與博物館評鑑的相關性。 參考資料: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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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