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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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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其所轄博物館之年度業務統計資料,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將其所屬的博物館的年度業務統計資料彙整,並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作為備查。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中央機關能夠獲得關於博物館業務運作的相關資料以進行監督和管理。例如,地方政府的文化局應該收集並彙總所轄博物館的各類業務數據,例如參觀人數、展覽活動、教育活動等等,然後將這些數據提交給中央文化部作為備查,以確保博物館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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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其所轄博物館之年度業務統計資料,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