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所稱典藏品,指經博物館專業鑑定審查,符合典藏方針,並經編目登記且列入系統管理、永久收藏者。
- 2.因典藏方針修訂致與博物館未來發展目標不同,或因品項耗損至不堪使用等情形者,得經博物館專業諮詢會決議,編目登記為教育品或參考品,得不為永久之收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典藏品是指經博物館專業鑑定審查、符合典藏方針、並經編目登記且列入系統管理、永久收藏的物品。這些典藏品必須符合博物館的典藏方針,並經過相關程序登記和管理。 根據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因為典藏方針的修訂導致與博物館未來的發展目標不同,或者由於物品的耗損使其無法再使用,博物館專業諮詢會可以決議將該物品編目登記為教育品或參考品,而不予以永久收藏。 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博物館可以將原本被列為典藏品的物品轉為教育品或參考品,不再永久收藏。這需要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的決議。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