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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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資產利用費,指博物館將其圖書、史料、典藏品、影音資料、建築物、學術研究、出版品及無形資產等,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或其他可發揮博物館價值之方式所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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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博物館所稱的資產利用費的範圍,包括圖書、史料、典藏品、影音資料、建築物、學術研究、出版品及無形資產等的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等方式所收取的費用。根據這條規定,博物館可以透過以上各種方式來利用其資產,並從中獲取相應的費用。例如,博物館可以將其典藏品租借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並從中收取租金;也可以將出版品委託給出版社出版,並從中獲取收入。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博物館更多的營收來源,同時也促進博物館資產的更好利用。參考資料: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博物館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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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