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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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前條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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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11條,主管機關有權邀請學者、專家和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在審查過程中,可以進行學校所提前的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邀請學校到場說明。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和教育主管機關代表進行審查,同時也可以讓學校提供計畫文件進行審查,如果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解釋,也可以邀請學校到場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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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