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而受處分者。 二、執行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計畫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 四、申請獎勵或補助時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五、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六、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七、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因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此條款,該補助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