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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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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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了能夠獲得主管機關獎勵或補助的對象。根據該條款,符合以下資格的對象可以獲得獎勵或補助:一、各級學校;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或研究的機構;三、推動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例如,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之研究及傳習計畫」,各級學校可以申請獲得獎勵或補助,用於進行有關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保護、管理、研究、培育等工作。同樣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或研究的機構,如水下考古研究所或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等,也可以根據其工作內容和需求申請獎勵或補助。此外,推動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如教育機構、文化機構、非營利組織等,只要符合相關資格,也可以獲得獎勵或補助支持他們的活動。
- 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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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