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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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單位或人員(以下併稱推薦人)推薦: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構)。 二、各級學校。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人或團體。 四、曾任或現任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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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3條,本辦法之獎勵推薦單位有三種,分別是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所屬單位,各級學校或學術團體,以及水下文化資產相關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這些單位可以根據相關法規提出獎勵推薦案,以獲得補助。例如,一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出一個計畫,將水下文化資產進行修復和保護的相關項目。另外,一個學術團體可以提出一個研究計畫,深入了解水下文化資產的歷史和價值。而水下文化資產相關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可以提出一個計畫,促進水下文化資產的發展和推廣。這些推薦案經過審核通過後,相應的單位可以獲得補助來實現獎勵目標。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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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