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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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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在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和變更時,可以邀請學者、專家和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審查補助案件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和機關代表參與審查會議,以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然而,具體的審查流程和參與人員的選擇,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實際執行情況。目前我無法提供與此法條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建議查閱相關法規和相關主管機關的公告或指引,以獲得更確切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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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