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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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2.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擬具計畫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 3.如有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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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7條的規定,符合第二條資格條件的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表格,並提供計畫和相關資料。通常在主管機關公告的期限內提交申請。如果有具時效性或特殊性的案件,可以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的限制。 參考資料: -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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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