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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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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
  2. 2.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
  3. 3.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給的參考資料,關於水下文化資產的活動管理辦法第 21 條可以進行如下的釋義: 1. 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 依照此條款,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的發掘工作時,負責主持的人應事先準備一個臨時的倉庫,可以是在離岸或陸地上,並且指定適當的人員負責管理此倉庫。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確保在發掘過程中發現的水下文化資產或其他相關物品能夠被妥善保存和管理。 2. 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 根據此條款,發掘主持人在進行鑽探、取樣,或發掘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和其他相關物品後,應該妥善地清點和保存這些物品。同時,這些物品不應由個人收存,而應該交由相關的單位或組織來保存。 3. 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 根據此條款,如果在清點或保存水下文化資產時有進行物品交接,則應該對交接的情況進行明確的記錄或文件。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清楚記錄每個物品的歸屬和所有權。 以上是運用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於水下文化資產的活動管理辦法第 21 條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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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