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措施。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根據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如果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急迫情事,且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然而,如果應變措施可能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停止應變措施的一部分或全部。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關於水下文化資產的管理,我找到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法」。根據該法第10條第1項,「對於已指定之水下文化資產,進行工程、勘查、採礦、潛水、搶救、踏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根據該法規定,水下文資標的活動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另外,根據該法第20條第1項,「對於有不當干擾或破壞之虞之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得命令停止該活動。」這表示如果應變措施可能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停止該措施。 因此,根據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以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法的相關條文,如果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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