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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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0條,主管機關在廢止或變更傳統工藝登錄時,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原登錄所依據之事實已大幅改變,致滅失或減損其價值。 舉例來說,如果某傳統工藝已不再被使用或流傳,或者其技術已失傳,則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已大幅改變而使價值滅失或減損。 二、其他特殊事項。 這項基準相當彈性,可以考慮其他特殊情況來決定是否廢止或變更登錄。例如,如果出現了重大的經濟或社會變革,可能會影響到傳統工藝的價值或繼續存在的必要性。 這些解釋來自於我找到的最新資料,即「文化部傳統工藝品網站」(https://craftsmen.moc.gov.tw/)以及「傳統工藝品法」。其中,傳統工藝品法第19條規定了傳統工藝品登錄的基準和程序,而第26條則提供了對於傳統工藝品登錄的廢止或變更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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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