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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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該條款共有三項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例如,如果一個保存者因經營困難而解散,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 根據第二項規定,已登錄的傳統工藝在被廢止時,其保存者的認定也應一併被廢止。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傳統工藝已經失傳或不再有相關保存者,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傳統工藝的登錄,同時也會廢止保存者的認定。 根據第三項規定,被廢止的保存者的認定榮銜可以保留。這意味著即使保存者的認定被廢止,他們在認定期間內所獲得的榮銜仍然可以保留。例如,一個保存者在經營一個傳統工藝時被認定為傳統工藝保存者,但後來由於特殊理由無法再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認定被廢止。然而,該保存者在認定期間內所獲得的榮銜可以繼續保留。 以上解釋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並且舉出了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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