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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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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2. 2.已登錄之傳統工藝,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3. 3.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該條款共有三項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例如,如果一個保存者因經營困難而解散,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 根據第二項規定,已登錄的傳統工藝在被廢止時,其保存者的認定也應一併被廢止。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傳統工藝已經失傳或不再有相關保存者,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該傳統工藝的登錄,同時也會廢止保存者的認定。 根據第三項規定,被廢止的保存者的認定榮銜可以保留。這意味著即使保存者的認定被廢止,他們在認定期間內所獲得的榮銜仍然可以保留。例如,一個保存者在經營一個傳統工藝時被認定為傳統工藝保存者,但後來由於特殊理由無法再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認定被廢止。然而,該保存者在認定期間內所獲得的榮銜可以繼續保留。 以上解釋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並且舉出了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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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