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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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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傳統工藝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2. 2.前項登錄之廢止或變更類別,為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2條,對於傳統工藝的登錄或保存的廢止或變更,適用相應的登錄或認定程序進行。如果是直轄市、縣(市)的登錄項目需要進行廢止或變更,則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例如,如果某項傳統工藝已經被登錄或保存,但因某些原因需要進行廢止或變更,就需要按照相關的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特別是對於直轄市、縣(市)登錄的項目,則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方可進行廢止或變更。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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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2 條規定:「傳統工藝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前項登錄之廢止或變更類別,為直轄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