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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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有藝術價值。 二、具時代或流派特色。 三、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 四、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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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了傳統工藝的登錄基準,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基準:具有藝術價值、具時代或流派特色、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的審美觀、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的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這些基準是用來評估傳統工藝是否符合登錄的標準,並且能夠展現其文化價值和代表性。 根據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傳統工藝的登錄是要通過審查程序來確定,並需要符合特定的基準。例如,在第三項基準中提到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的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這可能包括具有特定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品或藝術品。這個基準的目的是確保登錄的傳統工藝能夠代表特定地區或族群的文化特色和價值。 參考資料還提到了傳統工藝的特點,如可追溯歷史脈絡、持續累積和發展的軌跡。這些特點表明傳統工藝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和發展潛力。根據這些特點,登錄的傳統工藝應該能夠展現其歷史背景和傳承的價值。 因此,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確定了傳統工藝的登錄基準,提供了評估傳統工藝是否符合登錄的依據。根據不同的基準,可以確定傳統工藝的文化價值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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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