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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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就傳統工藝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項目、名稱。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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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應該頒發一份證書給傳統工藝保存者,該證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1. 保存者的姓名或團體名稱。 2. 保存者的編號。 3. 登錄項目的名稱。 4. 認定日期及文號。 5. 認定的機關。 根據此法條,一個例子可以是當一位傳統工藝者被認定並登錄為該國的文化遺產時,主管機關應該頒發一份證書給他,該證書上列明了該工藝者的姓名、編號以及認定的機關等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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