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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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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 四、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五、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錄認定時需要具備以下資料: 1、公告資料:包括對該傳統工藝進行公告的相關文件或公告內容。 2、現場訪查資料:指針對該傳統工藝進行的現場訪查所得到的相關資料與紀錄。 3、審議會會議紀錄:登錄認定過程中審議會進行的會議紀錄,包括討論內容、決策過程等。 4、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即對該傳統工藝進行登錄認定後所列出的項目及相關的保存者基礎資料。 5、其他相關事項: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相關資料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研究報告、專家意見等。 例如,當一個特定的傳統工藝被提報進行登錄認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審查程序時,除了上述所列之資料外,還需收集該傳統工藝的相關文獻資料、保存者的背景介紹等相關資料,以進一步評估該傳統工藝是否需要進行登錄認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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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