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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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前一條規定的公告時,應詳述以下事項: 1. 名稱及登錄類別:說明被登錄工藝的名稱以及所屬的類別。 2. 登錄項目內容描述:對被登錄工藝的內容做出詳細的描述。 3. 保存者基本資料:列出保存該工藝的人或組織的基本資料。 4. 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說明為何要將該工藝進行登錄的理由以及適用的法令依據。 5. 公告日期及文號:公告的日期以及相關公文的文號。 此外,根據法規要求,前述公告必須在主管機關的公告欄揭示三十天,並同時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公眾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有足夠的時間瞭解並提出異議。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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