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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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傳統工藝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三、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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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描述的法律條文「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傳統工藝的登錄及保存者的認定程序如下: 1. 主管機關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2. 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的決議。 3. 主管機關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並辦理公告,通知處分相對人。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的情況下,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可以是傳統工藝的現場訪查紀錄、審議會的決議紀錄、登錄及認定處分的文件、公告通知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備查紀錄等相關文件。具體的範例內容可能無法確定,因為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實際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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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