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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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0條,主管機關欲廢止或變更民俗登錄的類別,應符合以下兩個基準之一: 一、原本登錄所依據的相關事實已經發生了重大改變,因此使得該民俗價值減少或者完全消失。 二、其他特殊事項。 相關案例: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W民俗曾於1990年登錄為台灣地區民俗,在之後的20年內,由於社會和經濟環境的劇變,該民俗的典禮及文化內涵已經大幅改變,許多傳統的儀式和習俗逐漸消失,因此主管機關可根據第一項的基準,將該民俗的登錄類別做出相應的變更。」 Reference: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內政部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發布第107卷第17期 - 2018/05/16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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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