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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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1條,如果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已經登錄的民俗在廢止時,其保存者的認定也應同時廢止。被廢止認定的保存者可以保留其榮銜。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司法判決。這些資料可在中華法規資料庫等法律資料庫中獲得。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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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