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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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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2. 2.已登錄之民俗,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3. 3.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1條,如果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已經登錄的民俗在廢止時,其保存者的認定也應同時廢止。被廢止認定的保存者可以保留其榮銜。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司法判決。這些資料可在中華法規資料庫等法律資料庫中獲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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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