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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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2條的內容,對於民俗登錄或保存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應適用相關登錄或認定程序來辦理。而如果是直轄市、縣(市)登錄的民俗廢止或變更情況,則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地方的特定的民俗事物被登錄或保存,但之後經過相關的審查後認定該民俗不再具有登錄或保存的價值,因此需要進行登錄或保存的廢止或變更程序。根據此法條,應依照民俗登錄或認定的程序來辦理此事。如果這個民俗屬於直轄市或縣(市)的登錄項目,那麼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進行廢止或變更。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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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