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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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二、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三、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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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了民俗的登錄基準。根據該條規定,民俗應具有可追溯的歷史脈絡,並且顯現出持續累積和發展的軌跡。此外,登錄民俗還需要符合以下各項基準: 1. 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2. 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3. 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 根據這些基準,民俗的登錄需要經過相關機關的審查和評估,確保其具有以上所述的特點。下面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俗法第11條規定,民俗的登錄由當地人民政府民俗部門負責。當地人民政府民俗部門會依據該法第2條的基準進行評估和審核,確定是否符合登錄的條件。例如,在某地方社區中有一項古老的傳統慶典活動,這個活動已經持續了幾百年。當地人民政府民俗部門會通過該活動的持續性、民眾的自發參與以及它反映出當地特色這些特徵,來判斷是否要將這個慶典活動登錄為民俗。如果該活動符合所有的基準,則可以進行登錄並為其提供相應保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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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