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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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民俗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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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重要民俗的登錄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基準:一是在歷史和社會變遷的過程中,能夠保持文化的生命力並持續傳承和實踐;二是能夠代表特定地方、社群或族群的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的重要元素。根據這個條款,登錄為重要民俗必須具備以上的條件之一。 舉例來說,若有一個特定的傳統節慶在過去及現代都持續舉行,人們也一直遵從這個傳統並將其視為重要的文化活動,那麼這個節慶就有可能被登錄為重要民俗。另外,若某個地方或社群的人們對於一項特定的傳統活動(例如婚禮儀式或節日慶祝)非常重視,並將之認同為該地方或社群文化特色的一部分,那麼這個活動也有可能被登錄為重要民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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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