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為民俗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召開說明會。 三、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四、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道中對勘查及審查程序的描述,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民俗的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須依據以下程序進行: 1. 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2. 召開說明會。 3. 審議會審議後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4. 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並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根據閩南民仔鬼節習俗的保存,主管機關在進行民俗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時,首先進行現場訪查,並詳細說明相關的民俗習俗。接著召開說明會,請相關的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進行討論。審議會根據現場訪查和說明會的結果,進行審議並作出登錄及認定處分的決議。最後,主管機關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並公告以通知相關的申請人或保存者。如果該民俗保存屬於直轄市或縣(市)範圍,還需要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