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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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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登錄類別。 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
  2. 2.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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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在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時,應該載明以下事項:一、名稱及登錄類別;二、登錄項目的具體描述;三、保存者的基本資料;四、登錄與認定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五、公告的日期及文號。此外,該公告應在主管機關的公布欄揭示三十天,並可以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 參考資料: -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5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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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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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登錄類別。 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