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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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在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時,應該載明以下事項:一、名稱及登錄類別;二、登錄項目的具體描述;三、保存者的基本資料;四、登錄與認定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五、公告的日期及文號。此外,該公告應在主管機關的公布欄揭示三十天,並可以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 參考資料: -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57)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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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