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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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說明會會議紀錄。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 五、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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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公告資料 2. 現場訪查資料 3. 說明會會議紀錄 4. 審議會會議紀錄 5. 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6. 其他相關事項 這些資料將用於確認民俗登錄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按照法規要求收集並提交這些資料。關於這些資料的具體內容及範例,需參見最新的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相關規定以及該法規所引用或解釋的其他相關文件和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五款條文
-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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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