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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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就民俗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項目、名稱。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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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根據以下事項發給民俗保存者證書: 一、保存者的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的編號。 三、登錄的項目和名稱。 四、認定的日期和文號。 五、認定的機關。 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若有人或團體希望被認定為民俗保存者,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審查申請者的相關資料,包括保存者的姓名或團體名稱,並為其指定一個獨立的編號。申請者需清楚列明欲登錄的民俗項目和名稱。一旦被認定為民俗保存者,主管機關會在證書中載明認定的日期和文號,以及認定機關的相關資訊。這些證書將作為該民俗保存者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合法身份及所保留之民俗的真實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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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