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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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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之廢止或變更其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原登錄所依據之事實已大幅改變,致滅失或減損其價值。 二、其他特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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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廢止或變更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類別時,應符合以下基準之一: 一、原登錄所依據的事實已經有大幅改變,導致該傳統知識或實踐的價值滅失或減損。 二、出現其他特殊情況。 相關範例:基於第一項基準,如果一項傳統知識或實踐在原登錄後遭受破壞或遺失,而且無法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主管機關可以考慮廢止該登錄。另外,基於第二項基準,如果發生了其他特殊的情況,例如該傳統知識或實踐已經不再符合登錄的標準,主管機關也可以考慮廢止或變更登錄。這些情況需要具體的證據支持,並通過相應的審查程序來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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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之廢止或變更其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原登錄所依據之事實已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