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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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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2. 2.已登錄之傳統知識與實踐,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3. 3.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根據此條款,若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 範例:例如,某個傳統技術的保存者因病故無法繼續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此條款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 2. 已登錄之傳統知識與實踐,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根據此條款,在前一條廢止保存者的認定時,已登錄的傳統知識與實踐的保存者的認定應同時被廢止。 範例:舉例來說,若某個傳統藝術技巧已經被登錄,但保存者因各種原因而被廢止認定,依照此條款,其保存者的認定也應同時被廢止。 3. 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根據此條款,若保存者的認定被廢止,其榮銜(如頒發的獎項或榮譽稱號)能夠保留。 範例:舉個例子,若某個保存者因某些原因而被廢止認定,但他/她之前因保存傳統知識與實踐而獲得的榮銜,根據此條款,可以保留下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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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