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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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根據此條款,若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 範例:例如,某個傳統技術的保存者因病故無法繼續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此條款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 2. 已登錄之傳統知識與實踐,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根據此條款,在前一條廢止保存者的認定時,已登錄的傳統知識與實踐的保存者的認定應同時被廢止。 範例:舉例來說,若某個傳統藝術技巧已經被登錄,但保存者因各種原因而被廢止認定,依照此條款,其保存者的認定也應同時被廢止。 3. 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根據此條款,若保存者的認定被廢止,其榮銜(如頒發的獎項或榮譽稱號)能夠保留。 範例:舉個例子,若某個保存者因某些原因而被廢止認定,但他/她之前因保存傳統知識與實踐而獲得的榮銜,根據此條款,可以保留下來。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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