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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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就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項目、名稱。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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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8 條,主管機關應就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頒授證書,並載明以下事項: 1. 保存者的姓名或團體名稱。 2. 保存者的編號。 3. 登錄的項目和名稱。 4. 認定的日期和文號。 5. 認定的機關。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本身,該辦法由文化部制定,並於 2020 年 1 月修正。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宣揚傳統知識與實踐,並確保保存者的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 根據該法規的範例,假設某個團體保存了某個傳統技藝或傳統知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認定。主管機關對其進行評估後,發現該團體的保存內容符合登錄的標準,就會頒授一張證書給這個團體,上面載明了保存者的姓名(或團體名稱)、保存者的編號、登錄的項目和名稱、認定日期及文號,以及認定機關的相關資訊。 這個範例顯示了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的運作方式,並且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案例,說明了主管機關如何根據該法規對保存者進行認定並頒發證書。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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