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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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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說明會會議紀錄。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 五、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六、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具備以下資料: 一、公告資料:包括相關公告的內容,例如公告的日期、內容和宣告的對象。 二、現場訪查資料:記錄進行現場考察時所獲得的相關資料,例如參觀的地點、觀察到的情況、專家的意見等。 三、說明會會議紀錄:記錄了舉行說明會或相關會議時的內容,例如與會人員、討論的議題、達成的共識等。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記錄了審議會或相關會議時的內容,例如審查的項目、專家的評估意見、決議結果等。 五、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包括已登錄的項目及其相關保存者的基本資料,例如項目的名稱、保存者的身份資料等。 六、其他相關事項: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相關資料和事項。 範例:例如,如果該法條中提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的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包含了一個具體的案例,那麼在提供資料時,應提供該案例所涉及的公告資料、現場訪查資料、說明會會議紀錄、審議會會議紀錄、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資料的具體內容應根據該案例來進行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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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